海南省湖南商会章程
海南省湖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海南省湖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inan。
第二条 本会是自愿结成且经海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由湘籍人士在琼开办的经济、服务组织(简称在琼湘商)自愿加入。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爱党、爱国,本着“团结合作、守正创新、同兴共荣、精准服务”的原则,全方位搭建在琼湘商交流合作平台;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团结在琼湘籍各界人士,弘扬传承湖湘文化;努力打造和谐商会、文明商会、现代商会和品牌商会,维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共树湘商的良好形象;在新时代要依托海南自贸港建设和大湾区平台,服务海南、服务湖南,积极为湘琼两省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合作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共海南省委统战部和海南省工商联的领导,接受湖南省委统战部和省人民政府驻海南办事处、湖南省工商联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9—1号湖南大厦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创新、奉献,提高会员素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塑造企业形象;
(二)促进湖南省与海南省的区域经济合作,扩大两省的经济、科研、技术、文化交流;
(三)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组织及时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诉求,并积极协调落实;
(四)引导会员依法经营,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团结联络会员企业,组织会员开展法制、税费、行业、技术等政策与知识的培训学习和考察交流活动等,促进会员企业之间深度交流与合作;
(六)为在琼湘商及各界湘籍人士之间的交流合作搭建平台,促进湘商及湘籍各界人士的交流合作;
(七)召开年会、研讨会以及独立或合作开展有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相关展览、信息交流、调研考察、教育培训、经济评估等各类活动;
(八)办理省市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委托的与本会宗旨及上述工作范围相符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以湖南人为投资主体合法登记的工商企业、由湖南人担任法人代表、董事或者高管的企业;
(四)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三次及以上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不执行本会决议、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会员或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表决通过,开除会籍。
对本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可授予荣誉职务、终身职务或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代表(理事)大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第十六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处和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确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请首席高级顾问、高级顾问、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专业顾问、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聘任;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联合党总支书记、商会支部书记、专职副秘书长列席参加。会长办公会是本会的核心议事协调机构,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研究和决定无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会长办公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职权:
(一)筹备召开理事会;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研究提交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设会长1人、执行会长2人、常务副会长4至9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中专职1人,其他为兼职。
第二十七条 担任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职时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被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为失信人;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特殊情况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委托常务副会长以上人员或者党支部书记担任。
第三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大活动;
(四)提名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采取聘任制。由理事会聘请资历深、能力强、人品好、乡情浓,热心商会工作,有公益事业心的湘籍人士担任。其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处办事人员;
(五)受会长委托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分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的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至5人组成,其中监事2至4人,监事长由监事会产生,监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根据需要,也可聘请在琼湘籍知名人士担任监事会成员。其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组织机构和会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开展活动,检查监督本会内部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对本会会员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六)紧急状态时,动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代行会长、秘书长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主持监事会的日常工作。监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议事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海南省湖南商会行业自律公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个人、组织捐赠;
(三)政府拨款、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年12月3日前交纳次年会费。除去日常开支后的会费,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会长签字同意可用于银行理财,以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接受审计,本会财务接受第三方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遇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23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海南省湖南商会理事会。
海南省湖南商会
2022年12月23日